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满意,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权。
首先,可以申请行政复议。被拆迁人在知道补偿决定后的规定时间内(一般是六十日),向作出该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。在复议过程中,要详细说明对补偿决定不满意的理由,如补偿标准过低、评估方法不合理等。
其次,进行行政诉讼。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定时间(一般是六个月)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诉讼时,要准备好相关证据,像房屋产权证明、能证明房屋实际价值的材料等,来支持自己的诉求。
此外,还可以通过协商沟通来解决。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方再次进行交流,心平气和地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,要求重新评估或者调整补偿标准,通过合理谈判争取满意的补偿结果。